近日,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,一审判处被告人凌晓军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2014年2月12日晚23时许,被告人凌晓军来到某矿皮带井下溜子槽附近,见地上有许多该矿换下来的电缆线,就用刀片将电缆线剥开抽取里面的铜芯并用蛇皮袋装好,然后坐车到地面井口,刚出井口即被该矿保卫科人员当场抓获。经价格鉴定,上述被盗电缆线元。
一审院认为,被告人凌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某煤矿所属财物且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凌晓军在盗窃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属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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